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