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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