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实行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
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通过水源补给、退耕(垦)还湿、污染源控制、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湿地修复工作中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通过水源补给、退耕(垦)还湿、污染源控制、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湿地修复工作中应当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