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的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抽采、取用、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非法采砂(石)、取土、开矿;
(四)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五)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及栖息地或者水生生物洄游通道;
(七)擅自采挖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
(九)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
(十)建设与湿地保护、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抽采、取用、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非法采砂(石)、取土、开矿;
(四)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五)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六)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及栖息地或者水生生物洄游通道;
(七)擅自采挖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
(八)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
(九)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
(十)建设与湿地保护、利用无关的建(构)筑物;
(十一)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