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占用湿地。
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人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人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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