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三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