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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