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