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损害湿地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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