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
(二)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湿地资源动态监测;
(三)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科普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湿地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湿地范围内植树绿化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
(六)制止、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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