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