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综合评估,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编制湿地生态系统评价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