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集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生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
湿地利用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的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湿地合理利用提供保障。
湿地利用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的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湿地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湿地合理利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