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主要排污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