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湿地公园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