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占用人承担,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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