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占用湿地申请的;
(三)未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发现破坏湿地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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