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三条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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