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四条 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设计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