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六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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