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制造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对制造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
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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