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有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情形的,或者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符合制造许可证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核与辐射危害的,应当责令停止运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