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批准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确有重大设计安全缺陷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批准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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