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
鼓励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鼓励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