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以下方式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
(一)开办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
(二)开办民间工艺品、文物经营场所;
(三)开办文化创意产业基地;
(四)建设文化遗址公园;
(五)设立教育基地,开展红色教育、研学教育等活动;
(六)开展旅游业、传统手工业等经营活动;
(七)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价值传播的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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