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二十九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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