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或者损毁文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八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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