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者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不得划拨、出让、入库。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相关部门依据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办理审批手续。
对已经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县(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相关部门依据考古调查、勘探意见书办理审批手续。
对已经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进行建设工程时,不再重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