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合作监管等工作机制,促进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旧城区或者棚户区改造范围、征收或者拆迁房屋和其他设施时,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征询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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