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检查评估制度,每年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