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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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合理利用,继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第四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
第五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能力建...
第六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库,...
第七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
第八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不...
第九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公安等部...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予以认定。
...
第十一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
第十二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
第十三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三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的...
第十四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享有相关收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五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或者实施其他保护措施的,市、县(市、区)
人民...
第十六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安全管理、修缮、保养职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
第十七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十八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卫辉古城、陈桥镇、小店河村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爬、踩踏、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测绘、拍照、摄像...
第二十一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灭失、损毁的,分别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撤销...
第二十二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检查评估制度,每年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发...
第二十三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一)成立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参...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者储备土地入库前,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不得划拨、出让...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六条 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结束后,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立即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
第二十八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