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对普查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予以认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申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