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有权进行劝阻,并向文物、公安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