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一条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核定公布或者登记公布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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