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八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八条 卫辉古城、陈桥镇、小店河村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