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七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具体保护措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共城城址、琉璃阁遗址、孟庄遗址、沙门城址等古遗址;
(二)潞简王墓、山彪战国墓地等古墓葬;
(三)百泉、比干庙、白云寺、望京楼、新乡文庙、原武城隍庙、玲珑塔、天王寺善济塔、广唐寺塔、大觉寺万寿塔、同盟山武王庙、夏家院民居、学堂岗圣庙等古建筑;
(四)香泉寺石窟、西明寺造像碑、陀罗尼经幢、大观圣作之碑等石窟寺和石刻;
(五)河朔图书馆旧址、太行军区第七军分区司令部旧址、延浚汲淇四县边抗日办事处旧址、中共平原省委旧址、徐氏家祠、博济惠民医院旧址、华新纱厂旧址等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六)大运河永济渠新乡段、赵长城遗址等线性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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