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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