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库,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