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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