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攀爬、踩踏、涂污、刻划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