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享有相关收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修缮、保养;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添建、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四)不得擅自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
(五)不得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
(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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