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三章 考古 第二十六条 在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化遗存,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结束后,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提出保护工作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