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一)成立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二)参与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保养维护、监控监测、检查巡查、安全保卫等;
(三)设立社会基金、捐赠财物;
(四)提供技术支持;
(五)其他有利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方式。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护的,在坚持所有权不变、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给予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或者一定比例的经营收益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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