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