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开采土石料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土石料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