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