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