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综合监管和超限检查站点,加强对矿山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修复治理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