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强化执法协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借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水泥生产等名义非法开采土石料的行为,加强对非法采矿等破坏北部矿山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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