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对其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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