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山长制。市、北部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职责到人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人,统筹做好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